我市规定七类建设项目须过"水土保持关"
日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从事采矿、交通、水利水电、电力、大中型工业企业、成片土地开发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相关基建手续。
《意见》要求,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日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从事采矿、交通、水利水电、电力、大中型工业企业、成片土地开发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相关基建手续。
《意见》要求,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意见》还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市级立项或跨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据介绍,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凡征占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以上、5万以下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