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1年度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其中,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调整至3.5万元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调整至4.5万元以下和15平方米以下。调整后的申请条件扩大了保障房申请范围。
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1年度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其中,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3.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另外,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户籍条件限制;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据了解,我市将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调整为今年的“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调整为今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扩大了保障房申请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如申请者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也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受理时间:工作日均可受理。受理地点:申请人请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
申请的市民还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隐瞒或编造,否则按规定处理;申请表应全面、完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为便于审核过程中及时沟通,申请人务必明确填写有效的通讯电话和地址);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热情服务,限时办结。
受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门的咨询和举报电话。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87550106、87551512;
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87525521;
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83296354;
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83446243;
晋安区房地产管理局:87487583;
马尾区建设局房管所:83986297。
我市将每年调整一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此次2011年度城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将从5月1日起执行。